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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自律规则修订 升级细化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

2023年11月28日 | 查看: 75048

  基金业又有重要自律性规则发布。11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上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从业人员自律规则修订 升级细化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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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在《管理规则》中,引人注目的是对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行为,其中第五项尤为醒目:不得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专家认为,基金经理及从业人员奢靡炫富、随意辞职等问题,既伤害了投资者的感情,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新规的针对性很强,回应了投资者关切,有助于改善基金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形象。

  从业人员不得炫富拜金

  近年来,我国基金行业发展稳健,产品类型不断丰富,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从业人员炫富、拜金等不良现象。这不仅损害了行业形象,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

  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多个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涉及考试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后续培训、执业行为等方面。其中,在执业行为方面,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性行为。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的从业人员六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有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有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不得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不得有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合《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将行业自律公约上升为行业自律规则,旨在引导从业人员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中基协修订发布《管理规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一种警醒,提示从业人员应当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诚信和专业为基础,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

  除了职业道德,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也离不开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

  《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一是基金从业考试;二是资格认定;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四是“学历认定+考核”;五是“专项培训+考核”。根据本次修订,通过从业经历认定及“学历认定+考核”的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人员,自从业资格首次完成注册之日起的60日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不少于5学时。

  需要注意的是,经各类机构聘用的从事各类基金业务的境内人员,通过“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应当先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中基协表示,将在压实机构组织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应知应会考核的管理和监督,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不定期检查应知应会考核组织规范情况。

  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投资管理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持牌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数量稳步上升,流动水平合理平稳,近10年内基金经理离职率逐年降低,投资管理人员在公募行业与私募、银行、保险等行业间持续保持良性双向流动。

  不过,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以及产品成立不久后便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注册登记规则》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规则》明确了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情形,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注册登记规则》提到的这些情况,杜绝了基金经理“半路先跑”。新规则对基金经理离职后去新公司发行产品有了更多限制,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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